專精特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精神,培育打造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引導促進我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是指經江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以下簡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認定,專注主業,產品精良或服務精準,工藝、配方、原料獨特,技術、管理或商業模式創新,在專業化、精品化、特色化、創新型等方面表現突出,代表細分行業發展方向,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認定管理工作,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贛江新區經發局負責本轄區申報企業的初審、推薦和服務。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凡符合以下基本條件和任一專項條件,無限制條件情形的,均可申報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一)基本條件
1、在江西省內注冊登記,連續經營兩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營業收入持續增長,經濟社會效益較好。裝備處于同行業先進水平。
3、堅持以人為本,企業管理制度健全,現場管理和基礎管理扎實,管理科學規范,信息化程度較高。
4、守法誠信經營,資信狀況良好,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
(二)專項條件
1、專業化。主業突出,持續專注核心業務,深耕產業鏈中某一環節或產品,具有較強專業化生產能力,主導產品營業收入占企業營業收入60%以上;能為大企業配套生產零部件、元器件,與大企業建立了較穩定專業化協作配套關系。
2、精品化。建立健全質量管控體系,產品質量合格率長期穩定在95%以上。產品質量精良,生產執行標準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獲得權威機構認證。擁有自主品牌,市場認可度和知名度較高。
3、特色化。注重聚焦特色優勢,采取獨特工藝、配方或原料生產特色產品,產品具有鮮明地域、人文歷史、功能特色。
4、創新型。重視技術創新,擁有技術團隊,研發投入占營業收入比 5%以上,技術研發和產業化能力強,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運用“互聯網+”和新一代信息技術,實現生產模式、商業模式和業態創新,達到產品設計、生產與市場開拓、服務水平明顯提升,市場需求的快速反應、廣泛覆蓋、個性化滿足。
(三)限制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認定為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1、近三年發生過安全質量事故的;
2、環保不達標或近三年發生過環境污染事故的;
3、近三年稅務機關認定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
4、近三年存在故意拖欠職工工資的;
5、提供虛假申報信息的;6、有其他違法行為或不宜認定情形的。
第三章 申報材料
第五條 申報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報告。
1、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請表。
2、企業發展情況報告。主要內容是企業概況、經營業績,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的主要做法和下一步思路。
(二)相關佐證材料。主要包括近兩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損益表)或年度審計報告,其他與申請表內容對應的相關佐證材料,以及體現企業專精特新發展的材料,申報材料真實性聲明等。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六條 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每年集中組織申報認定一次,具體工作按照當年申報工作通知要求進行。
第七條 申報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符合條件企業登錄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進入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網上申報認定系統,按第五條要求填報資料。
(二)市縣初審。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贛江新區經發局對轄區申報企業的材料真實性、資格條件、違規和不良記錄進行初審。
(三)省級審查入庫評分。在市縣初審基礎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申報企業進行合規性審查和信用查詢,將合格企業入庫評分系統。系統對入庫企業進行評分。
(四)篩選審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根據系統評分結果,結合認定計劃提出候選企業,交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贛江新區經發局對本轄區企業申報信息再次進行核實,必要時進行實地核實。根據核實情況提出擬認定企業名單交廳長辦公會審定。
(五)公示認定。對審定名單進行公示,無異議的發文認定。
第五章 支持與管理
第八條 經認定的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從企業梯次培育、融合發展、研發創新、技術改造和成果產業化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第九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獲認定的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實行動態跟蹤管理,有關企業應報送生產經營運行監測數據及其他信息和資料。
第十條 經認定的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現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等行為的將列入全省工信領域失信企業名單,稱號自動終止。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有效期三年,期滿后自動失效,再次認定需重新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江西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贛工信企業字〔2016〕2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