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潭市工業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工業強市和創新驅動戰略,完善鷹潭市工業創新服務體系,激發工業企業創新活力,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服務,優化財政資助方式,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根據《國務院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37 號),推廣應用工業創新券,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工業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市政府免費發放的一種普適性、后補助性權益憑證,用于支持工業企業購買創新服務、自主開展技術創新活動。
第三條 創新券項目由市、區兩級按1:1 比例共同兌付扶持資金。市本級創新券資金從市財政安排的工業創新發展倍增專項資金中列支,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年度補助總額度由市工業強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各區(市)、高新區配套設立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并向市工業強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報備。
第四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鼓勵創新、誠實守信、公開透明、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支持對象、范圍及額度
第五條 創新券支持使用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有創新需求的市屬工業企業,財務管理規范,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
2.無個人(主要負責人)和企業不良信用記錄,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環境事故,未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社會穩定事件;
3.與開展合作的科技服務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參股等利益關聯關系;
4.上一年度鷹潭市工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為D 類的企業不得申報;
5.近兩年創新券項目評價為“不合格”或有兩個尚未驗收結題的在研創新券項目的企業不得申請創新券。
第六條 創新券重點支持新產品開發、工藝技術革新、裝備自主升級等具有一定研發投入、產生一定研究成果和經濟社會效益的活動。支持項目需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
第七條 基礎科學研究、探索性研究不予支持;研發項目不具備先進性、創新性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 創新券支持項目的合作科創服務機構,包括全國范圍內的公共研發平臺、高水平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科技研發型企業、分析測試中心、生產力促進中心、高校、科研院所等。鼓勵與本市設立的科研機構開展技術合作。
第九條 創新券支持的科技創新費用包括:企業在科技創新過程中所需的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工程設計、科技咨詢等形式的技術服務費;研發材料、燃料動力費、科研儀器設備的購置、使用費;以及其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列入研發活動的開支。其中,項目研發過程中購買的技術服務費全額兌現,研發過程中消耗的原材料、輔材及燃料動力費用總和不得超過創新投入的30%,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和使用費不超過30%。委托研究開發、技術轉移等技術交易需要取得江西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
第十條 以下事項及活動不屬于創新券支持范圍:
1.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等其他商業活動;
2.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 號)的規定,專利申請階段的資助不在支持范圍;
3.辦公耗材、基建材料,常規生產設備;
4.已列入市級其他工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的事項。
第十一條 創新券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項目創新投入額的50%,每個項目原則上不超過100 萬元;產業化關鍵技術攻關項目(目錄由市工信局進行發布)補助額度不超過200 萬;特殊創新項目補助額度,按“一企一策”原則,由市工業強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三章 申請、審核和兌付
第十二條 創新券采用申請發放方式,由市、區兩級聯合審核、聯合評審、聯合驗收、共同兌付,市工業強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工強辦”)牽頭負責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研究協調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 為簡化程序,減輕企業負擔,增加支持的覆蓋面和及時性,創新券按季度進行備案公告、結題驗收。申請、審核與兌付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一般創新券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100 萬元)
1.市工強辦通過書面通知及網站等形式,每年第一季度發布
當年度創新券公告,提出創新券項目申報要求;
2.企業在線填寫提交《鷹潭市工業創新券備案申請表》;
3.各區(市)、高新區對轄區內企業的申報資格、材料及真實性進行初審;市工強辦根據本辦法的要求,每季度會同各區(市)、高新區組織專家對項目集中評判,對滿足要求的項目進行備案并公示;對不滿足要求的項目退回,并反饋退回意見;
4.創新券項目應在備案后兩年內實施完成,完成后由創新券申領企業向市工強辦提出書面驗收申請。驗收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資料:
(1)項目完成情況介紹。包括研究內容、研究目標完成情況、研究成果、產生效益情況等;
(2)企業對該項目的經費決算表(研發專項審計)。研發項目費用的歸集應滿足《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 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97 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 號)等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3)創新券項目經費兌現申請表;
(4)項目經費決算支出中對應的技術合同、江西省技術合同登記證明、技術交易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明材料。其中,技術交易發票應與技術合同和登記證明相匹配,所有附件的日期應在項目申請日的當年度至項目驗收結束日之間;
(5)產生的創新成果(專利、成果鑒定、標準、論文、用戶報告、產業化和效益證明等)。
5.市工強辦會同各區(市)、高新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通過網上審核、會議質詢、現場查驗等方式進行驗收評審,對項目創新性,經費投入科學性、合理性、真實性進行評審和評價,并給予“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的評價。集中驗收工作每季度開展一次,項目驗收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6.市工強辦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研究確定創新券補助發放企業及金額,并向社會公示。根據項目實際經費決算情況及創新券額度,對評價為“優秀”的,予以全額兌現;對評價為“良好”的,兌現80%;對評價為“合格”的,兌現50%;對評價為“不合格”的(不包含開展了真實研發活動),不予兌現;
7.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工強辦下發創新券補助兌付通知。對公示后存在異議的,市工強辦根據反映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再次公示。
(二)產業化關鍵技術攻關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200 萬元)
1.需求征集。由市工信局結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面向全市工業企業開展關鍵技術攻關需求征集;
2.發布攻關目錄。征集結束后,組織專家評審確認,由市工信局對外發布年度《鷹潭市產業化關鍵技術攻關項目目錄》;
3.產業化關鍵技術攻關項目目錄發布后,企業即可對照攻關目錄進行申報。項目的申請、備案、結題參照一般創新券項目程序。
第十四條 創新券資金兌付:
1.兌付通知下達后,企業向市行政審批局提交申請,市行政審批局按照“線上一網,線下一窗”辦理流程兌付資金給企業;
2.試行容錯機制。在規定時間內或因市場原因未能順利開展或結題的,企業需及時申請容錯,經專家組審核認定,并報市工業強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對企業圍繞項目開展的真實創新活動,在創新券支持范圍內,按實際投入資金的3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30 萬元;
3.創新券兌付資金在預算范圍內統籌發放,當年額度用完不再發放,結轉下年度兌付。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創新券不得轉讓、贈送、買賣等。在申請、使用和兌付過程中,企業和科技服務機構等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通過隱瞞產權隸屬關系、虛構服務合同或提高服務合同金額、虛構研發投入等方式,套取創新券資金。
第十六條 創新券使用和兌付過程存在欺騙與失信行為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規定,立即注銷其創新券,停撥或追回補助資金,并取消三年內申請各級財政資金補助的資格。涉嫌違紀違法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相應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原則上創新券自備案之日起超過2 年未申請或通過結題評審的,自動作廢。產業化關鍵技術攻關項目,兩年內不能結題的,企業需提前三個月在線提交延期申請,經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創新券有效期,延長期最高不超過1 年。
第十八條 為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市工強辦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對創新券項目進行科技成果鑒定和登記,鼓勵申報國家和省部級科技獎勵。對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的科學技術獎,按上級獎勵金額的1:1 比例給予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區(市)、高新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起施行,有效期兩年,原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規定為準,由市工業強市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有關程序要求廢止不一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