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6-03 05:38 瀏覽: 次 責任編輯:深圳室內裝修專家
冬季是一部分市民對新房進行裝修的高峰期,許多人都希望能夠趕在春節之前將這項浩大的工程完成,但欲速往往不達,每年此時因為家裝問題而導致消費者和裝潢公司發生矛盾的案例數不勝數。
去年初,張先生在本市買了一套二手房,由于工作繁忙,便委托了本市某裝修公司裝修房屋,雙方約定簽署合同后張先生即支付第一筆裝修款,而在隱蔽工程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支付第二筆裝修款;在合同中,雙方規定了裝修質量應當達到上海市《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DB31/30-2003);并約定了逾期完工的違約金等其他事項。
在該公司裝修完成隱蔽工程后,張先生依約進行了檢查,發現該公司鋪設管線明顯沒有達到上海市《住宅裝飾裝修驗收標準》(DB31/30-2003)的要求,遂要求這家公司返工,并拒絕支付第二筆裝修款。但該公司則認為質量合格,張先生應當支付第二筆裝修款,雙方為此發生爭議。同時,張先生還向消費者協會等機構反映情況,但經消費者協會等機構調解,雙方還是未能和解。
張先生實在咽不下這口氣,并為此將雙方糾紛過程及批評該公司的言論多次在網絡上發表,得到了很多網民的支持。但裝修公司卻以侵犯名譽權和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張先生。在這種情況下,張先生也提起反訴要求,要求該裝修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違約金。
不久前,法院和代理人都希望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張先生當然也不希望將事情鬧大,但也很希望了解此類糾紛責任是否難以追究。
專家支招
這并不是一件很大的案例,但卻是許多家裝消費者都有可能碰到的情況,記者就此采訪了上海光明律師事務所的沈國興律師。沈律師認為,這類糾紛應該盡量爭取庭外和解,以避免不必要的時間耗費。調解的理由1:
當事人并非侵權
作為消費者,在網絡上對產品質量或服務發表批評文章,達到何種程度構成侵權?沈律師認為,像張先生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權,除非其言論達到了惡意編造事實、歪曲事實的程度.
無論是《產品質量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明確規定,消費者有權對購買的商品、接受的服務進行批評。即使這種批評言語比較激烈,作為企業也應當忍受,而不應當認定為侵權。否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其權益受到了侵犯,消費者還不能提出批評,而且,還要認定為侵犯企業的權利,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調解的理由2:
確定契約精神
應該說張先生的案例爭議標的不大,事情也比較簡單,但為何拖了四五個月,最后通過訴訟才解決。這主要是因為雙方缺少一種契約精神,即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違反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的精神。
聯想到現實生活中的諸多糾紛,很多是因為缺少契約精神而造成的。很多糾紛本身并不大,但因為未能及時地解決,不但糾紛越來越復雜,而且解決的時間也很長,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到最后還兩敗俱傷。
譬如這個案例,由于糾紛未能得到解決,作為張先生來說,拖延了四五個月裝修不能進行,自己不能及時入住,損失可謂不小;作為裝修公司來講,根據合同約定需支付逾期完工的違約金,時間越長違約金也越高,也有損失。在現實生活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糾紛,如何快速有效地解決糾紛,減少雙方的損失,值得思考。沈律師認為,糾紛雙方只有以規定、規范和雙方的約定為依據來處理糾紛,才能快速有效地解決糾紛,減少雙方的損失,整個社會也才能形成遵守契約的氛圍。
事后,在記者和律師的共同勸解下,最終在法院開庭審理的過程中,通過法官和雙方代理人的協調,張先生與裝修公司達成了調解,該公司補償給張先生部分費用后,雙方解除了裝修合同;而張先生也刪除其在網絡上發表的言論,兩個案子全部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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