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2-05-21 04:58 瀏覽: 次 責任編輯:深圳室內裝修專家
返工導致延期,公司照樣難逃違約責任
張麗與一家裝修公司的《房屋裝修合同》中明確約定,公司必須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交房,否則應按500元/天交付違約金。裝修期間,因公司未按圖紙施工而返工,由此耽誤15天時間,整個工期也隨之推遲。后張麗要求公司承擔未按期交付的違約金,但被公司以是張麗要求返工所致為由拒絕。
小編評析:公司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其含義不僅包括當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必須符合合同約定,也包括最終的履行結果必須與約定吻合。公司在裝修期間未按圖紙施工,表明其在合同履行中違反約定,未如期交房,也屬結果上的違反。而導致返工的責任完全在于公司,公司對此只能通過加班、增添人手等加以補救,不能因張麗行使權利而推卸責任。對違約行為,合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即張麗可以根據約定的標準、時間要求公司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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