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1-11-22 21:51 瀏覽: 次 責任編輯:深圳室內裝修專家
深圳室內裝修公司講解深圳廠房裝修時需注意的防火間距
1、深圳廠房裝修的防火間距
(1)注:①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筑物外墻的最近距離計算,如外墻凸出的燃燒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以后有關條文均同此規定)。
②甲類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2m,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小2m。
③高層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m。
(2)一座凵形、Ш形廠房,常州廠房裝修其兩翼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本規范的規定。如該廠房的占地面積不超過本規范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m2),其兩翼之間的間距可為6m。
(3)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外壁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與相鄰廠房外墻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的規定(非燃燒體的室外設備按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確定)。
(4)數座廠房(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除外)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過本規范的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布置,但允許占地面積應綜合考慮組內各個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生產類別,按其中允許占地面積較小的一座確定(面積不限者,不應超過10000m2)。組內廠房之間的間距:當廠房高度不超過7m時,蘇州廠房裝修不應小于4m;超過7m時,不應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按相鄰兩座耐火等級最低的建筑物確定)。
(5)深圳廠房裝修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規范的規定,但高層廠房與甲類物品庫房的間距不應小于13m。
(6)高層工業建筑、甲類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四章有關條文的規定,但高層工業建筑與上述儲罐、堆場(煤和焦炭場除外)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7)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墻均為非燃燒體的廠房,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規范表中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但上述丁、戊類廠房,其防火間距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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